(2016)浙0881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朱月仙与廖其森赡养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仙,廖其森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959号原告:朱月仙,女,193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廖其森,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仙与被告廖其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仙于2016年9月8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月仙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