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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朱月仙与廖其森赡养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仙,廖其森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959号原告:朱月仙,女,193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廖其森,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仙与被告廖其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仙于2016年9月8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月仙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