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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588号张某1、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58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198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6月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曹某非法拘禁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的地窖里。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1因与被害人曹某存在债务纠纷遂找到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将曹某非法拘禁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的地窖里。案发后,四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1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已取得曹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1、宋某某、刘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系自首,张某1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取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四、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兰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