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马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马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597号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9号3幢9楼6号。负责人:谭启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祥,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马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