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民终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阳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阳鹏,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2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碧园·印象桂林65-1-10楼。负责人姚少河,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鹏,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现住桂林市临桂区。一审第三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20楼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上诉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上诉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凤玲审 判 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文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