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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101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7月7日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生。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