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101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7月7日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生。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