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816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君悦华庭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6058709Y。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国灿,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雅洁,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方伟,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翠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淮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