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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1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赤峰市红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冯志永,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内040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1,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2015年夏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1在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路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使用工具撬开他人停放于此的一辆夏利车,在车内盗窃电子狗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被盗电子狗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随案移送。2、2015年11月中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伙同申某某(��案处理)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金宇国际A区南门外与彩虹桥东公路相邻的露天停车场,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号银灰色夏利轿车,在车内盗窃薄丝袜打底裤五十条,厚打底裤四十条,热能裤二十条,棉麻围巾二十条,导航仪一个,小音箱一个。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95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元。3、2016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车辆,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消防支队后面,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康某某停放于此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在车内盗窃×××车牌照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元。案发后,被盗车牌照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契丹古玩城西南角附近,使用工具撬开他人停放于此的��辆夏利轿车,在车内盗窃充气泵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被盗充气泵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随案移送。5、2016年2月29日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71号楼外面小区门口对面,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此的×××号银色东风小康面包车,在车内盗窃32英寸三星电视机一台,太尔热水器一个,冲击钻一个,手持电钻一个,电锤一个。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被盗液晶电视机、热水器、手持电钻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3月6日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蒙酒烟酒行门前,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滕某某停放于此的×××号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在车内盗窃白酒十二箱。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被盗白酒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还被害人。7、2015年3月19日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康馨家园37号楼南侧,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号白色夏利轿车,在车内盗窃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3月21日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阳光小区东门外,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此的×××号银灰色夏利轿车,在车内盗窃观后镜式行车记录仪一个,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60元。案发后,被盗行车记录仪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9、2016年3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1驾驶上述同一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306国道南天峰商贸城北口附近,使用工具撬开他人停放于此的一辆夏利轿车,在车内盗窃洗衣液三十袋,修正牌布洛芬药十七盒。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7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随案移送。综上,被告人李某1盗窃作案9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55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滕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电子狗一个、布洛芬片十七盒、洗衣液三十袋、充气泵一个、反光条一个、尼桑牌轿车一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一张,价格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多次盗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部分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判决:一、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赃物电子狗一个、布洛芬片十七盒、洗衣液三十袋、充气泵一个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反光条一个、尼桑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李某1以“被没收的汽车不是作案工具,应当返还,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其家属积极退赔、退赃,降低了损害后果,无前科劣迹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2015年夏的一天夜间,上诉人李某1在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路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使用工具撬开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夏利牌轿车,在车内盗窃电子狗一个。经鉴定,被盗电子狗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被盗电子狗已由公安机关追缴。二、2015年11月中旬一天夜间,上诉人李某1伙同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金宇国际A区南门外与彩虹桥东公路相邻的露天停车场,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银灰色夏利牌轿车,在车内盗窃薄丝袜打底裤五十条、厚打底裤四十条、热能裤二十条、棉麻围巾二十条、导航仪一个、小音箱一个。经鉴定,被盗薄丝袜打底裤五十条、厚打底裤四十条、热能裤二十条、棉麻围巾二十条、导航仪一个、小音箱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095元。案发后,上诉人李某1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元。三、2016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防支队后面,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康某某停放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在车内盗窃×××车牌照一只。经鉴定,×××车牌照一只价值人民币115元。案发后,被盗车牌照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四、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契丹古玩城西南角附近,使用工具撬开他人停放的一辆夏利牌轿车,在车内盗窃充气泵一个。经鉴定,被盗充气泵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被盗充气泵已由公安机关追缴。五、2016年2月29日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格里拉小区71号楼外面小区门口对面,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银色东风牌小康面包车,在车内盗窃32英寸三星电视机一台、太尔热水器一个、冲击钻一个、手持电钻一个、电锤一个。经鉴定,被盗32英寸三星电视机一台、太尔热水器一个、冲击钻一个、手持电钻一个、电锤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被盗液晶电视机、热水器、手持电钻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六、2016年3月6日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蒙姐烟酒行门前,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滕某某停放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在车内盗窃白酒十二箱。经鉴定,被盗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被盗白酒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被害人。七、2015年3月19日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康馨家园37号楼南侧,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白色夏利牌轿车,在车内盗窃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八、2016年3月21日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阳光小区东门外,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银灰色夏利牌轿车,在车内盗窃观后镜式行车记录仪一个、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被盗观后镜式行车记录仪一个、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60元。案发后,被盗行车记录仪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九、2016年3月份的一天夜间,上诉人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306国道南天峰商贸城北口附近,使用工具撬开他人停放的一辆夏利轿车,在车内盗窃洗衣液三十袋、修正牌布洛芬药十七盒。经鉴定,衣液三十袋、修正牌布洛芬药十七盒合计价值人民币27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缴。综上,上诉人李某1盗窃作案九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55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与2016年3月1日接到被害人梁某某报案称其放在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西门对面马路上的厢货车内的电视、热水器、电钻等物品被盗,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00元。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铁东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滕某某报案称其停在松山区富山路蒙姐烟酒行门前的车被盗。2、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17日11时许,我开车去送货,到了以后准备卸货时发现车内的白酒丢了十二箱。我朋友让我打电话报警,我就报警了。丢的白酒有六件红箱裕井烧坊小酒篓、四件白箱裕井烧坊小酒篓、一件盒装6瓶裕井烧坊、一件裕井烧坊小酒壶30瓶。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18时许,我开车回家将我的×××号银灰色夏利轿车停放在红山区桥北镇金宇国际A区南门外露天停车场里靠近彩虹桥东公路北边。因为当时挺累的,没卖的货物就直接放在车里没往家拿。第二天早晨六点多,我准备开车去早市,打开车门后就发现车内物品没有了。被盗的物品有50条薄丝袜打底裤、厚打底裤40条、热能裤20条、棉麻围巾20条,价值共计160元,还有一个旧的征途牌导航仪,一个小音箱。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晚上22时,我的银灰色×××号夏利车停在小区东小门外的天义路西人行道边。第二天早上7时许,我准备开车送孩子上学,用钥匙开车门时,车门没有反应,我就随手开了一下车门,结果车门没锁,我就感觉车门不对劲,直接就看见观后镜式的行车记录仪不见了,连接的电源线还在车上耷拉着,我知道车内被人盗窃了,车没有损坏的地方。5、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有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这辆车不开了就放到新城区消防支队的后面,用做富兴嘉城小区北面的路边做宣传,车身上有我公司的名字以及联系电话,2016年5月,公安给我打电话,我去这辆车查看的时候才知道我车的×××的号牌丢了,没有丢别的东西。因为最近比较忙,现在才来报案。6、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9日晚18时许,我开着×××号夏利车回到家中,将车停在我家楼下南侧。第二天早晨7点下楼开车送孩子上学时发现车内放着的电脑不见了,我就知道车被盗了,但是车门没有撬压痕迹,车玻璃也没有损坏,车还是锁着的,因为当时忙,也没有去报案。我丢失的物品有一台电脑。7、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9日晚上9点,我从鸭子河新村搬家到香格里拉,到地方大概是9点半,我把车停在71号楼外面门口对面的马路上��回家了。第二天早上7点40多的时候我下楼去上班,上车以后发现电视、热水器、冲击钻、手电钻、电锤都没了,我就报警了。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新城区沃尔玛超市南边开了一个达顺通烟酒超市,2016年3月18日17时许,有一个短发男子来到我的烟酒超市问我是否收酒,男子说是别人送给我家的,但是家里人都不会喝,所以就想卖掉。我就答应收购。男子搬了三箱裕井烧坊牌的白酒,一箱二两半的,二箱半斤的,我当时就把酒收了。我给了男子共计175元,这个男子离开时说家里还有酒,我还会再来卖酒的。3月19日19时许,那个短发男子又来到我店里,这次搬来9箱裕井烧坊的白酒,一箱一斤的,七箱半斤的,一箱二斤半的,一斤的是120元一箱收的,��斤的和二两半的和上次价钱一样。这次我给了短发男子545元钱。这个这短发男子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在一米七六左右,体型正常,短发,他是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我店里的。9、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我表哥。我以前听说用尺子可以打开夏利车车门,我告诉过李某1怎么开夏利车锁,也用自己的夏利车给李某1演示过如何打开夏利车车门,李某1就学会了。2015年11月、12月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李某1一起开车×××车送李某1的妹妹到红山区荷枫水岸小区,在小区北侧看见一个夏利车,李某1下车了,不一会儿回到车上叫我一起帮忙搬东西,我看到里面是些丝袜和男士袜子、围巾,这些物品一直在车上放着,后来不知道李某1怎么处理的,李某1盗窃没有��我分过钱。我开李某1车的时候,经常在车里发现一些电子狗、行车记录仪、车载气泵、车载MP3。一个月前在李某1家里看到一个黑色液晶电视,李某1还要给我一个1000多块钱的热水器,但是李某1没说热水汽和电视机是怎么弄来的,我知道这些东西肯定是偷来的。10、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9日侦查人员在李某1的指引下对其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到达友谊大街西段路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李某1指认曾于2015年夏在此处一辆夏利车中盗窃蓝色轿车形电子狗一个,内存卡一张,电子狗被扣押;到达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金宇国际小区南门西侧路边停车场,李某1指认曾于2015年11月的一天夜间伙同申某某在此处一辆夏利车内盗窃丝袜、围巾等物品并卖掉;到达新城消防支队后面,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2月一天从停放于此的一辆面包车上盗窃×××号车牌一个,车牌被扣押;到达赤峰市红山区契丹古玩城西南角路北侧,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正月十五后一天夜里从停在此处的一辆夏利车内盗窃行车记录仪一个、圆形轮胎式汽车充气泵一个,行车记录仪已卖出,气泵被扣押;到达临潢大街路南香格里拉小区北门,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3月一天夜里从停于此处的一辆面包车内盗窃电视机一台、热水器一个、电钻二把,卖掉一个电钻,其余物品被扣押;到达松山区富山路蒙姐烟酒行门前,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3月17日凌晨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面包车内盗窃白酒十多箱,卖到沃尔玛超市西侧一个烟酒行内;到达新城康馨家园小区37号楼南侧,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3月份一天夜里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夏利车内盗窃电脑一台,现被扣押;到达新城阳光小���北,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3月一天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夏利轿车内盗窃观后镜式行车记录仪一个;到达306国道东天峰商贸城北口,李某1指认曾于2016年3月份一天夜里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夏利车内盗窃洗衣粉、布洛芬药,大部分被扣押。11、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3月22日17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李某1的车辆进行了搜查。经搜查,侦查员在李某1车内发现电子狗6个、导航仪3个、行车记录仪6个、作案工具红色反光条1个、其它物品若干。2016年3月23日,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李某1的住宅进行了搜查。经搜查,侦查员在李某1住宅发现台式电脑一部、黑色三星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白色热水器一台。1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液晶电视、热水器、手持电钻、裕井烧坊白酒12箱、人民币1095元、贝斯特牌行车记录仪一台、×××车牌一支、台式电脑一部、行车记录仪5个、电子狗五个、导航仪三个、录像机一台等发还给被害人。13、物证:电子狗一个、布洛芬片十七盒、洗衣液三十袋、充气泵一个、反光条一个、尼桑牌轿车一辆。14、收条一张证实,上诉人李某1退赔被害人李学东损失人民币1095元。15、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三星牌32寸电视价值人民币1500元,太尔牌白色热水器价值人民币1400元,立邦牌电钻价值人民币200元,裕井烧坊白酒十二箱,共价值人民币1050元,冲击钻价值人民币150元,东城牌电锤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上述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4450元。16、常口信息证实,上诉人李某1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7、上诉人李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以后我开着×××号车和申某某在红山区金宇国际小区门口,我用尺子撬开了一台银色夏利车,在车里盗窃了一包女士保暖裤、一包围巾,保暖裤带大概有20多条,卖给了红山区五门市的小商贩了,卖了400元。2016年2月12日左右,我在新城消防支队西侧路边面包车上盗取×××号车牌一支,就安在自己的车上了。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以后,我开车到桥北契丹城附近路边,用红色尺子撬开一个银色夏利,在车上盗窃了一个行车记录仪。在旁边撬开了一个银色两厢夏利,盗窃了一个圆形充气泵、一个行车记录仪。2016年3月初的一天夜里2点多,我开车在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靠近芳草路的路边,有辆面包车车窗没有关好,我用尺子把车撬开,盗窃了32寸黑色三星牌液晶电视、白色热水器、两把电钻,电视盒热水器在我家,一把带包装的电钻30元卖给收废品的了。2016年3月17日凌晨2时,我开车路过松山区新六医院十字路口南侧路西,看到路边有一辆面包车内黑压压的像有东西,就把车停在南侧新天地影城门口,走到北侧100米左右的路边面包车旁,发现车没有锁,进入车里以后发现里面全都是裕井烧坊的酒。就去影城门口把车开过来,从面包车里搬了十三箱酒。2016年3月21日凌晨3点多,我开车去了新城康馨家园西北角的一栋楼下,当时停放着一辆白色的夏利车,我用尺子撬开副驾驶的车门,从车的后座上盗窃了一个台式电脑。2016年3月一天,晚上12点以后,我开车到新城梦中对面的吉祥阳光小区北侧马路边,用尺子撬开一辆一色夏利车,盗窃电子狗一个。2016年3月一天晚上1点多,我开车在红山区306国道旁边天峰商贸城楼下,一辆银色面包车没有锁车门,在车内盗窃了一箱洗衣液和护肝药、布洛芬药。我撬车门是跟表弟申某某学的,盗窃卖得的赃款被用于日常花销。我盗窃的次数、物品和地点都属实,就是时间可能记错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李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李某1提出“被没收的汽车不是作案工具,应当返还,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1在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李某1已对被害人积极退赔、退赃,降低了损害后果,李某1无前科劣迹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在实施大部分盗窃犯罪时驾驶该汽车进行作案,其所窃取的部分赃物均是借助该汽车才得以运离犯罪现场,故该汽车属于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同时,上诉人李某1系多次盗窃,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1退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予以认定并处以相应刑罚,符合罪��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