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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字23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谭伟标、麦雪明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23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谭伟标,麦雪明,谭韵怡,刘文芳,广州靖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字233、2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黄耀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明章,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谭伟标,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麦雪明,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谭伟标(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谭韵怡,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文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谭伟标(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广州靖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麦雪明。委托代理人:谭伟标(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谭伟标、麦雪明、谭韵怡、刘文芳、广州靖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途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两案,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721、272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执行人谭伟标向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黄埔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和328216.65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二、案件仲裁费28169元、28696元由被执行人谭伟标承担;三、被执行人麦雪明、谭韵怡、刘文芳、靖途贸易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由被执行人谭伟标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五被执行人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黄埔支行。但五被执行人均无履行上述还款或支付义务。2016年1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以及上述生效裁决书,本院以(2016)粤0112执233、236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上述五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谭伟标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夏园村东湾市头尾二巷4号及该村市头尾二巷4号两处宅基地房产;被执行人谭伟标、麦雪明名下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景新五街4号1602房;被执行人麦雪明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凤曦苑二十二街161号房;被执行人刘文芳名下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雅苑九十三街23号房;以及被执行人麦雪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被执行人刘文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三辆(均为查封车辆登记档案,无实际扣押车辆)。现被执行人谭伟标、麦雪明、刘文芳分别提供相关书面资料证明:夏园村东湾市头尾二巷4号及该村市头尾二巷4号两处宅基地房产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转让会受到限制;萝岗区景新五街4号1602房已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东城支行;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凤曦苑二十二街161号和凤雅苑九十三街23号房产已分别抵押给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州珠江支行和广州东山支行。申请执行人对于上述房产的土地和抵押情况均表示认可和确认,并且表示此两执行案可不去处置。向多间银行查询后,扣划了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512.6元,双方商定该款全部用作(2016)粤0112执234号案的执行费93327元中的部分费用。此外,无再发现五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此,此两案目前无发现五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其相关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和房产后,或因无扣押到实物而无法处置;或因土地使用性质、或因另已设定抵押银行等原因导致难于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也对上述原因予以认可并表示可不予处置,而目前无再发现五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33、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