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9时20分,被告人朱某驾驶鄂c×××××小型轿车,行至316国道1534km+900m处,将公路右侧行人罗文凤及其孙女孙某甲撞倒。朱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医生赶来后检查确定罗文凤已死亡,孙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文凤、孙某甲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鄂c×××××小型轿车,由谷城县至十堰市,行至316国道1534km+900m处(即谷城县石花镇黄营村4组路段),因判断失误将公路右侧行人罗文凤(女,殁年53岁)及其孙女孙某甲(女,1岁)撞倒。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朱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医生赶来后经检查确定罗文凤已死亡,孙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文凤、孙某甲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在本院民四庭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2016)鄂0625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孙某乙、孙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292498.6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在2016年7月5日,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朱某另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亲属4万元,对方出具谅解书,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证实,2016年2月16日9时许,我见邻居罗文凤抱着小孩往十堰方向走,在罗的身后约三、四百米远有一辆轿车也往十堰方向行驶,后那辆轿车不知怎么回事,跑到路右的线外撞到罗文凤,将罗撞到路右约10米远的路肩上,小孩躺在罗文凤旁边不到一米的位置。我跑去看罗文凤,然后把小孩抱起来,通知罗文风的家属,医院车来后医生说罗文凤已经死亡。2、证人孙某丙证实,2016年2月16日,我母亲罗文凤抱着弟弟的女儿沿316国道向我家方向行走。约9时30分,邻居黄某打电话说我母亲发生了交通事故。3、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谷公交认字(2016)第406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6、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7、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能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合琴审 判 员 杨汉东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