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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丁文与浦江县岩头镇桐店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丁文,浦江县岩头镇桐店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黄丁文,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206230051。被执行人浦江县岩头镇桐店村委会,住所地浦江县岩头镇桐店村。法定代表人叶兴强。本院在执行黄丁文与浦江县岩头镇桐店村委会(2016)浙0726执286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26执2860号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