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瑞红与张锦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红,张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高瑞红被执行人:张锦波本院在执行高瑞红与张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