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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秀菊与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菊,何珊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菊被执行人:何珊珊依据:(2016)鲁092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3000元简要案情及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