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秀菊与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菊,何珊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菊被执行人:何珊珊依据:(2016)鲁092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3000元简要案情及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