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基峰、朴慧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基峰,朴慧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106号原告: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孟祥义,经理。被告:金基峰,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安图县。被告:朴慧善,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原告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基峰、朴慧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安图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