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7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跃营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贝思特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跃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贝思特门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7276号原告上海跃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晓明,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贝思特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锦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阳,女。委托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跃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贝思特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跃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贝思特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毅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