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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库车县天缘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天缘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826号原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五路35号。法定代表人姜乃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库车县天缘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民航路8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县天缘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82.5元。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