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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卓橙与被执行人黎碧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卓橙,黎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714号申请人:吴卓橙,男,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凤仪乡。被执行人:黎碧军,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吴卓橙与被执行人黎碧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碧军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