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登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新茂与被告孙序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茂,孙序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王新茂,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孙序强,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新港街道矫格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唐丽春,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茂与被告孙序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