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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登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新茂与被告孙序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茂,孙序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王新茂,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孙序强,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新港街道矫格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唐丽春,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茂与被告孙序强、蓬莱市仙阁饲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