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雷、王永兰等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王永兰,李令东,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130号原告李雷,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永兰,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令东,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雷,其他信息同上。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董事长。原告李雷、王永兰、李令东与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雷、王永兰、李令东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雷、王永兰、李令东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雷、王永兰、李令东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李雷、王永兰、李令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