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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金帆、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帆,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刘勇,黄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帆,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66277738P;机构代码:56627773-8。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6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吉林,男,195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丰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以(2016)赣098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小车一辆(赣C×××××),以及刘勇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城标广场西侧1栋1-3层1室、2室、3室产权证号为2-20040871。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小车一辆(赣C×××××)和刘勇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城标广场西侧1栋1-3层1室、2室、3室产权证号为2-200408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