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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小会与柳必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会,柳必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周小会。被执行人柳必义。申请执行人周小会与被执行人柳必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春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