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树星与安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星,安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628号原告王树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安迪,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星与被告安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还原告王树星602.5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原告王树星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