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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树星与安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星,安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628号原告王树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安迪,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星与被告安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还原告王树星602.5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原告王树星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