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宗成与被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祁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宗成,赵强,祁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宗成被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祁小娟本院在执行祁宗成与赵强、祁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强有位于烟台开发区昆仑山路62号月光兰庭5号楼1单元604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强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昆仑山路62号月光兰庭5号楼1单元604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