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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美英与莫崇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英,莫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英,公民身份码:452201196006190424。被执行人莫崇英。本院在执行吴美英申请执行莫崇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38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崇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莫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莫崇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