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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曹洪德物业管理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曹洪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67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曹洪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刚诉被告曹洪德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洪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飞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