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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东与湖南核工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扬国,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应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40304.6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