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与王小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建敏,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小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725502103285263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霞在你行1702725502103285263账户上的存款10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