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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与王小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建敏,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小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725502103285263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霞在你行1702725502103285263账户上的存款10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