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4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曹某甲与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准许曹某甲与郑某离婚;2.婚生女儿曹某乙、婚生儿子曹某丙归曹某甲抚养,郑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曹某甲、郑某分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某甲、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曹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曹某丙。目前曹某甲、郑某及子女均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25号二座803房(以下简称803房)。该房系曹某甲、郑某于2005年购买,产权登记在曹某甲名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佛府国用(2005)第xxxxx747号。曹某甲、郑某婚后还购买了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联星大道乐信豪庭7号楼B座208房(以下简称208房)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联星大道乐信豪庭7、8、9号楼83号单车房(以下简称单车房)。208房由曹某甲、郑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郑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曹某甲名下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XXXX353号。单车房的产权登记在曹某甲名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另外曹某甲、郑某于2012年购买了粤E×××××号牌小汽车,登记在曹某甲名下。上述事实,有曹某甲身份证、曹某甲、郑某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曹某甲、郑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在2016年3月11日召集曹某甲、郑某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郑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庭审中,曹某甲、郑某均要求取得两名子女的抚养权。曹某甲称子女的功课都是他在辅导,由他抚养子女有利于子女的学习;郑某有打麻将和赌六合彩的行为,生活习惯比较懒散,对子女影响不好。郑某则称平时子女由她照顾较多,而曹某甲对子女较为严厉,子女怕他。曹某甲自述在公司做技术人员,月收入7000元。郑某自述平时帮几个公司拿货做业务,月收入8000元以上。因曹某乙已年满十周岁,法院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通知其前来法庭,征询其对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意见。曹某乙表示其现在佛山市第三中学就读初二年级,如果父母离婚,愿意随父亲生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曹某甲、郑某认为803房、208房及单车房的房产价值都在40万元左右,离婚后一人分得一处房产即可,但两人均要求取得803房。郑某对粤E×××××号牌小汽车归曹某甲所有无异议。曹某甲在诉讼中提供一份2012年11月22日的《免息贷款申请表》及所在单位佛山市方普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其为购车向所在单位申请了80000元的贷款,尚未还款,并表示该债务由其个人负担。郑某称不清楚此事,即使有贷款,也应该还清了。经审查,该贷款申请表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是分期还款,曹某甲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公司是否发放了贷款、目前是否尚欠贷款及尚欠金额,且郑某对此事实有异议,因此对该债务事实法院不作认定。因曹某甲表示由其个人承担该债务,不要求郑某分担,故法院不再进一步查证,若确实存在该债务,曹某甲应当按照本案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承诺,自行偿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曹某甲主张其与郑某的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离婚。郑某在法院进行的庭前调解中表示同意离婚,在半个月后的开庭审理中亦同意与曹某甲离婚,说明郑某对曹某甲、郑某之间的感情状况和两人的婚姻状况已经做出了考量和判断。郑某虽在庭审后提交书面意见,以离婚影响孩子成长为由不同意离婚,但并未表示曹某甲、郑某尚存夫妻感情,因此,法院认定曹某甲、郑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曹某甲、郑某婚生女儿曹某乙、婚生儿子曹某丙抚养权的确定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子女的意愿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曹某甲、郑某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均具备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基于曹某甲、郑某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的平衡,应由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经法院征询曹某乙本人意愿,其表示愿意随曹某甲生活。因此,法院确定婚生女儿曹某乙由曹某甲携带抚养,婚生儿子曹某丙由郑某携带抚养,曹某甲、郑某各自承担所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曹某甲名下的粤E×××××号牌小轿车一辆,可按照曹某甲、郑某一致意见判归曹某甲所有。两处房产分别分配给曹某甲、郑某,其中208房和单车房归曹某甲所有,803房归郑某所有,双方无须向对方补偿财产折价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曹某甲与郑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曹某乙由曹某甲携带抚养,婚生儿子曹某丙由郑某携带抚养。曹某甲、郑某各自承担其所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三、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联星大道乐信豪庭7号楼B座208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C0237353号]、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联星大道乐信豪庭7、8、9号楼83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E×××××号牌小轿车一辆归曹某甲所有;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25号二座803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佛府国用(2005)第06000131747号]归郑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3000元,共计3150元,由曹某甲、郑某各自承担1575元。上诉人曹某甲、郑某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某甲上诉请求:1.改判婚生女儿曹某乙和婚生儿子曹某丙均由曹某甲携带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两个婚生子女满18周岁;2.改判803房归曹某甲所有,208房及单车房归郑某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抚养权。郑某生活懒散,不管不顾家里事务,即使空闲也从不搞卫生,整理衣物,致使家里乱七八糟,导致曹某甲、郑某分居。在分居的六七年里,郑某不但未改,还经常打麻将、赌六合彩,不仅影响曹某甲的生活,更影响两个小孩的学习,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因郑某自称月收入8000元以上,故其应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4000元至18周岁。二、关于房产分割。曹某甲及两个孩子的户口均在803房,若将该房分割给郑某,将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学习。且该房与208房的价值相差十几万元,从公平角度出发,无论任何一方取得803房均应向对方补偿相应的价值差额。上诉人郑某上诉请求:1.改判粤E×××××号牌小轿车一辆归曹某甲所有,曹某甲补偿该车辆价值的一半给郑某;2.改判婚生女儿曹某乙和婚生儿子曹某丙均由郑某携带抚养,曹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两个婚生子女满18周岁;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曹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曹某甲、郑某感情确已破裂无据。曹某甲、郑某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已长达17年,彼此之间已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琐碎之事难免会发生争执,孩子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又处于升学关键时期,稳定的家庭关系更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二、关于抚养权。曹某甲工作繁忙,而郑某工作较为轻松自由。平日家庭琐事、小孩起居生活学习均由郑某操劳,曹某甲甚少管理,且曹某甲对小孩管理严厉粗暴,小孩对母亲更为依赖。将小孩判归郑某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且曹某乙上学离郑某较近,照顾也更为方便。而且,曹某乙与曹某丙相差4岁,即郑某比曹某甲抚养义务多4年,原审没有处理抚养费不当,曹某甲应当向郑某支付4年的抚养费。三、关于粤E×××××号牌小轿车的处理。首先,曹某甲在一审诉称为购车向单位申请贷款80000元,但曹某甲未举证证明,原审也未查清该事实而将车辆分割给曹某甲,处理错误,应重新分割。其次,曹某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贷款购车的事实,有欺瞒法官、恶意伪造债务的嫌疑,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郑某在二审庭审时变更为同意和曹某甲离婚。上诉人曹某甲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佛山市方普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曹某甲于2012年12月向该司借款80000元用于购买小车,至今仍未归还。上诉人郑某向本院提交广州皇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的工作证明、佛山市众铿金属硬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拟共同证明郑某有固定收入来源,有抚养两个小孩的经济实力。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审查认为,曹某甲提供的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对,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纳。郑某提供的两份证明均未能提供出具公司的相关信息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微信记录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及分析如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曹某甲提供《免息贷款申请表》、《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向佛山市方普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用于购买粤E×××××号小轿车,该司表示曹某甲至今仍未还款。曹某甲、郑某均确认该车辆现值约70000元。曹某甲在一审期间提出要求车辆归其所有,其个人自愿偿还贷款,不要求郑某分担。郑某对此表示同意。曹某甲、郑某在一审庭审时均认为208房(含单车房)与803房的价值都在40万元左右,价值相当,并表示不需要评估房产价值,但双方均想要分得803房。一审综合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等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208房和单车房、粤E×××××号小轿车归曹某甲所有(借款的归还由其个人承担),803房归郑某所有,双方无须向对方补偿财产折价款,合乎情理,本院予以维持。曹某甲上诉变更陈述为上述两处房产价值相差约15万元并要求补偿差价,郑某上诉要求重新分割粤E×××××号小轿车,均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从双方在一审主张的收入情况来看,曹某甲主张月收入7000元,郑某主张月收入8000元以上,曹某甲、郑某均要求取得两名婚生子女曹某乙、曹某丙的抚养权,且双方均具备抚养条件。一审基于曹某甲、郑某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的平衡,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由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在征询曹某乙的意愿后判令曹某乙由曹某甲携带抚养,曹某丙由郑某携带抚养,曹某甲、郑某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曹某甲、郑某均上诉要求取得直接携带两名子女的抚养权,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郑某要求曹某甲承担子女年龄相差4年的抚养费,考虑到郑某收入较高且取得双方均想获得的803房所有权,本院对一审的处理予以维持。该处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关于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综上,曹某甲、郑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曹某甲负担150元,上诉人郑某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审 判 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招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