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果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四川果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1民初1706号原告: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行,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果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袁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砼业公司)与被告四川果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州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成砼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果州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成砼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39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损失110094.00元(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9月14日暂算至2016年7月14日),并支付至本案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商混,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33960.00元,虽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果州投资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送至永宁县人民公园工程作业点,并分别约定了不同强度的混凝土价格和价格计算方法,付款方式为每月月底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于次月的20号前支付当月用砼总量的60%货款,剩余40%货款于2015年8月30日工程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即2015年10月30日)付清;如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已浇筑商品混凝土欠款总价的千分之三作为原告方的损失。合同乙方处加盖被告果州投资公司印章,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由许虎、向德军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出具结算单六份,合计价款733960.00元,最后一批混凝土结算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由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向德军分别在结算单用货单位处签字。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载明截止2015年10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3960.00元未付,由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向德军签收。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卖卖合同、混凝土结算单及催款函在卷佐证,被告果州投资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真实、合法,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价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33960.00元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迟延付款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未超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果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向原告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960.00元及迟延付款损失110094.00元(暂算至2016年7月14日,其后损失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20.00元,由被告四川果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