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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丁书田、王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丁书田,王德金,魏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4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滕绘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浩,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丁书田,男,汉族。被告王德金,男,汉族。被告魏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丁书田、王德金、魏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丁书田、王德金、魏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