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良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马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1121财保65号申请人: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谭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枣强县新屯镇宋新屯村。被申请人:马良军,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西半屯村,身份证号:131126197503136016。申请人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良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2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公司全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良军名��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82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