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8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江伟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明,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294号之一申请人:江伟明,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伟明与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0000.00元,诉讼费3300.00元,执行费2150.00元,合计155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