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召录与被告青岛鑫雅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召录,青岛鑫雅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974号原告:于召录,男,汉族,住平度市店子镇。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雅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邦铭,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玉学,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焦志裕,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磊,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凯,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召录与被告青岛鑫雅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召录撤诉。案件受理费47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于召录负担。审判长 艾江月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梁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晓-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