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与被告肖文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肖文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562号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住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负责人:林正弟,组长。被告:肖文俊,男,51岁。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与被告肖文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14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