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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与被告肖文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肖文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562号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住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负责人:林正弟,组长。被告:肖文俊,男,51岁。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与被告肖文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村14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林堰���14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