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楼方朝与施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方朝,施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453号申请执行人楼方朝。被执行人施杨辉。原告楼方朝与被告施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7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方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施杨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方朝未实现债权88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楼方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45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