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胡治权、范贱明等与叶春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治权,范贱明,叶春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775号原告:胡治权,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范贱明,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叶春阳,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治权、范贱明诉被告叶春阳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治权、范贱明以自己与被告叶春阳协议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春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治权、范贱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治权、范贱明撤回对被告叶春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治权、范贱明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君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