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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薇妮与陈亮探视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薇妮,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徐薇妮,女。被执行人陈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薇妮与被执行人陈亮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对于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亮表示愿意配合申请人探视孩子,并出具书面保证书,申请人表示可以谅解被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4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