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朱柳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柳兰,陈杰,陈则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特28号申请人朱柳兰,女,195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港西镇北双村***号。申请人陈杰,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港西镇北双村***号。申请人陈则霖,男,201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理人陈玉兰,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申请人朱柳兰、陈杰、陈则霖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彬(陈杰叔叔),男,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港西镇北双村***号。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华。本院��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柳兰、陈杰、陈则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汤元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柳兰、陈杰、陈则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因医患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崇明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对此医患纠纷所涉争议事项作一次性了结,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待司法确认后一周内,由医方通过农商银行向患方一次性转账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申请人朱柳兰、陈杰、陈则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于2016年9月2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