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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福进与阙禄超、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进,阙禄超,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进,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刘江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阙禄超,男,汉族,195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民路10号1层。法定代表人:阙禄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福进与阙禄超、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福进的债权为3167236.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执行到30000元。本院另案(2015)湖执字第1399号已拍卖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车位,拍卖款尚未分配。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阙禄超、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福进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阙禄超、厦门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