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明与周毅、罗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周毅,罗倩,章竣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368号原告:王明。被告:周毅。被告:罗倩。被告:章竣铙。原告王明与被告周毅、罗倩、章竣铙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