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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明与周毅、罗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周毅,罗倩,章竣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368号原告:王明。被告:周毅。被告:罗倩。被告:章竣铙。原告王明与被告周毅、罗倩、章竣铙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