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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全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全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明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376号申请人姜全建,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被申请人闫明军,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全建与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明军在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24万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俊审判员 董海伟审判员 尹 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