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嘉宇与麦健、翁嘉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嘉宇,麦健,翁嘉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1150号原告:谢嘉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被告:麦健,被告:翁嘉杰(麦健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嘉宇与被告麦健、翁嘉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嘉宇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嘉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谢嘉宇负担。审判员 卢 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郑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