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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亨达物资购销部与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亨达物资购销部,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亨达物资购销部,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园,系该购销部经理。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亨达物资购销部与被执行人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