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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平与徐其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其全,李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369号申请人:徐其全。申请人:李平,1969年12月20日。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申请人李平、徐其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平、徐其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其全于2016年9月22日赔偿李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5000元整(此款项由徐其全配合保险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转入李平账户);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加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