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桂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黄桂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滨江新天地15幢104店面。法定代表人:吴元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孙,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上诉人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2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虽在福建省浦城县,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桂孙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浦城县,故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卫平审 判 员 曹妙霞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