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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乔亮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亮,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亮,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87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87********,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乔亮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陈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乔亮借款11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及乔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车辆;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泰州新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伟所在户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XX街道XX社区XX组XX号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2016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于法院查封、冻结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因该权益尚未结算,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查封、冻结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房屋安置补偿权益,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