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泗阳县众兴镇舒雅保洁服务部与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众兴镇舒雅保洁服务部,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5301号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舒雅保洁服务部,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财富广场7幢216号、218号。经营者:潘海燕,女,1986年12月24日生,住泗阳县。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挺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黑,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舒雅保洁服务部诉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胥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舒雅保洁服务部经营者潘海燕、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劳务费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开荒保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为被告的海欣纤维厂提供清理服务。原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了自己的清洁义务,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清理费用,被告拒绝支付。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业主还没有进行验收,口头约定在业主验收后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开荒保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海欣纤维厂工程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8日,为期9天。合同总价为9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保洁质量达到被告公司要求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在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016年5月11日,工程经被告公司验收,被告公司员工张小���在该合同上签署“质量基本合格——张小黑5/11”。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开荒保洁合同》原件1份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开荒保洁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清洁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公司尚未支付劳务费9000元,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支付服务费用是接受服务方主要合同义务,接受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公司对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舒雅保洁服务部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泗阳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胥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