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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范希平与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希平,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范希平,居民。被执行人: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北、太原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永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希平与被执行人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范希平发现被执行人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