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58号罪犯高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蚌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高磊系累犯,罚金未缴纳,民事赔偿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意见,因罚金未缴纳,建议酌情扣减刑期。本院认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本次系首次减刑,罚金未缴纳且系累犯,依法应酌情扣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王九霄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