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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文武与赵希江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武,赵希江,伍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775号原告:夏文武,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赵希江,男,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伍斌,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武与被告赵希江、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夏文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芶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