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碧华与被执行人孙建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碧华,孙建辉,孙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558号申请执行人:郑碧华,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辉,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孙建胜,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辉、孙建胜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1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来源:百度搜索“”